五、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和立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一)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2号)和《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自治区行政机关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08〕52号)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决策程序,着力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坚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建立和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建立健全行政决策和实施后评价制度及责任追究制度。(由市法制办公室牵头)
(二)突出重点,科学安排政府立法工作。围绕我市中心工作,按期按质完成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以环境保护、城乡规划管理、住房保障、防震减灾等方面急需制定或者修改的立法项目为重点,全年完成地方性法规草案2件,制定市政府规章7件。积极探索开展政府立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由市法制办公室牵头)
六、进一步强化和落实行政监督机制
(一)自觉接受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司法监督。上级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积极做好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专项监督的迎检工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直各部门、市级各双管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各负其责)
(二)保障和支持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审计部门要依法履行审计职责,加强对资金分配权力部门、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等的审计监督工作,加强对各项涉及民生的专项资金的审计,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监察部门要加快推进惩防体系建设,积极推进行政问责机制,严肃追究违法违纪人员的责任,促进行政机关廉政勤政建设。监察、审计等部门要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问题、“小金库”问题等方面的专项治理,促进政策、法律、制度的落实和完善。(由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各负其责)
(三)严格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8号),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认真履行规范性文件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与备案程序,遵守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法定权限和程序要求,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加强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力度及备案工作信息化建设,做到有件必备、有错必纠,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重点加强对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者影响其合法权益等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建立完善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由市法制办公室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