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商品住房价格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盐政发〔2011〕126号)
盐都区、亭湖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盐城市市区商品住房价格监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五日
盐城市市区商品住房价格监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盐城市市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盐城市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盐城市市区范围内从事商品住房开发经营的企业,应当执行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市物价部门是盐城市市区商品住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的政策措施,做好市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工作,组织开展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督检查,规范商品住房价格行为。国土、房产、规划、工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价格备案
第四条 盐城市市区实行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制度。市区除经济适用房、中低价位商品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和非住宅商品房外,凡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全(精)装修商品住房和各类公寓房、别墅以及阁楼、自行车库、机动车库(位)等,均实行价格备案制度。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成本核算为基础,结合市场状况,在市物价部门公布的商品住房区域控价水平范围内,合理确定平均销售价格,填写《盐城市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表》、《盐城市区商品住房价目表》、《盐城市区商品住房建设成本表》等,向市物价部门申报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