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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退出营运出租汽车监管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退出营运出租汽车监管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3月26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1日)废止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退出营运出租汽车监管办法》的通知
(穗交〔2011〕452号)


市客管处,市交委综合执法局,各区、县级市交通局,市出租汽车协会,市区各出租客运企业:
  为加强对退出营运出租汽车的监管,防止退出营运的出租汽车再次流入客运市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营运秩序,保障出租汽车司机的合法权益,现将《广州市退出营运出租汽车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广州市退出营运出租汽车监管办法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二0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
广州市退出营运出租汽车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退出营运出租汽车的监管,防止退出营运的出租汽车再次流入客运市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营运秩序,保障出租汽车司机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退出营运出租汽车,是指依法取得出租汽车运营资格后,因营运期满或合同期满等原因退出营运的车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市、从化市除外)退出营运出租汽车的监管。

  第四条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负责本市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广州市客运交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客管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办法。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交委综合执法局”)在其职责范围内实施本办法。

  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市、从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监管规定。

  市出租汽车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定时可参照本办法。

  第五条 出租汽车退出营运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道路运输证》的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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