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孤儿养育标准的通知
(穗民〔2011〕158号)
各区、县级市民政局、财政局,市社会福利院: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我市孤儿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批准,自本通知印发当月起,将我市孤儿养育标准统一提高至每人每月1000元。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孤儿养育标准和支出结构
自本通知印发当月起,全市散居孤儿和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的供养标准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1000元。其中,社会福利机构供养孤儿养育标准的具体支出结构为:伙食费450元,基本医疗和康复费320元,服装费100元,零用金20元,水、电、燃料等杂费80元,抚育费30元。自2011年1月至本通知印发当月的孤儿供养标准,未达到每人每月1000元的,按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进行补发。
二、资金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