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各级各类退休干部活动场所应加强管理,健全规章制度,不断提高退休干部服务管理的质量和水平,形成上下联动、各具特色的退休干部服务管理体系。
第五章 发挥作用
第二十一条 从实际出发,根据退休干部身体状况、志趣爱好和专业特长,本着自觉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支持和鼓励退休干部面向社会、面向群众、面向基层,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二条 做好退休干部人才资源开发工作。引入市场机制,探索退休干部发挥作用渠道,拓宽退休干部发挥作用领域。
(一)发挥退休干部的参谋作用。在决定重大问题或做出重大决策时,要注意听取退休干部的意见,还可以根据需求组织退休干部做专题调查研究或参加有组织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组织引导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指导、技术咨询、讲学授业、人才培训、艺术创作、医疗等活动,并允许获取相应的报酬或补助。
(三)鼓励支持退休干部参与社区服务、青少年教育等社会公益性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 对在发挥作用中成效显著,事迹突出,经济、社会效益明显的退休人员,各级退休干部主管部门或单位要给予宣传、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各级退休干部主管部门要把发挥退休人员作用作为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做好组织和协调,为退休干部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环境。各有关部门要为退休干部发挥作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五条 退休干部公用经费主要用于特殊困难救助,购买学习资料,订阅报刊杂志,购置文娱用品,召开座谈会,开展文体活动,组织慰问及其他活动等。
第二十六条 退休干部办理退休手续后,退休干部公用经费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要求提取。公用经费要保证足额划拨,不得挤占、挪用或扣留。各级退休干部主管部门按专款专用的原则及有关规定掌管使用。公用经费当年结余款,可结转下年度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