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政治、生活和社会待遇
第九条 退休干部应享受同级在职人员的同等政治待遇。
第十条 按照党章规定,符合建立基层党组织条件的单位,要建立退休干部党支部,健全退休干部党员的组织生活制度。
第十一条 定期组织退休干部参加学习。对行动不便的同志,可通过定期家访、信函和电话等形式,保持退休干部与组织的联系,使退休干部及时接受党的教育。易地居住的退休干部党员,按流动党员的办法管理。
第十二条 做好退休干部的信访工作。有关部门要按政策要求积极认真地处理好退休干部的历史遗留和社会待遇等问题。
第十三条 社会公共文化娱乐场所要为退休干部提供方便。各地要为退休干部在乘车、游览公园、参观展览、购物、旅游等方面制定相应的优待政策。
第十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是退休干部安度晚年的基本生活保障,各级退休干部主管部门要定期检查、了解退休干部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落实情况,维护退休干部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退休干部所在单位领导要定期对本单位的退休干部待遇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将检查的结果及时向同级或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退休干部所在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定期组织退休干部检查身体,建立保健档案,掌握退休干部的身体健康状况。
第四章 活动场所
第十七条 各级退休干部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在城市规划和社区建设中为退休干部提供必要的活动场所,并以社区为主,开展喜闻乐见、健康向上的活动。
第十八条 各级退休干部管理部门要为退休干部提供学习、活动、交流的场所,并在资金和政策上给予支持。
第十九条 退休干部所在单位,应为退休干部提供学习、活动、交流的场所,并在资金和政策上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