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中共黑龙江省委老干部局、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干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人社发[2011]56号)
各市(地)、县(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编委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干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1年4月7日
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根据党和国家“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的工作方针和有关政策,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政群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含按事业单位管理的社会中介组织)的退休干部和按干部待遇退休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退休干部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应该受到全社会的关心和尊敬。对退休干部要切实做到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照顾,充分体现党和国家对他们的关怀和温暖。
第四条 退休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要重视和支持退休干部参与社会活动和经济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全省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及制定省有关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地)、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的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乡镇也要指定部门或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第七条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根据退休干部数量相应设置机构,核定编制,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八条 退休干部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各级退休干部管理组织要建立和完善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社会服务体系,不断提高社会化服务管理水平,积极稳妥地推进退休干部管理逐步向社会化管理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