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国有农林场债务的锁定参照锁定农垦系统国有农林场公益性债务的政策要求,由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进行核实锁定。自治区属国有农林场公益性债务的再核实工作,由自治区主管部门负责;县(县级市)、区所属的农林场公益性债务的再核实工作,统一由县(县级市)、区负责。
(六)强化偿债资金管理。化解村级债务偿债资金要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偿债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参照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执行。对银行贷款、单位借款、个人借款和工程欠款等债务由县级财政从特设专户直接支付到债权人的银行账户中;对农民个人的债务,必须通过“一卡通”支付;若两个条件不具备的,要先在银行开户,通过转账等形式付款,绝不允许出现用现金支付的做法。自治区财政将对县级财政特设专户中的偿债资金进行实时监控。
(七)严格偿债工作程序。在偿还村级债务时,要优先偿还生产生活困难、遭受灾害的债权人的债务,优先偿还乡村干部等个人和工程业主的债务,优先偿还债务本金。自治区财政要根据县(县级市)、区的化债实施方案,审计认定的偿债额度,及时下拨偿债资金,监控化债进度,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实行偿债销号制度,偿债业务部门要与财政部门及时交换偿债资金支付信息,做到偿还一笔、登记一笔、销号一笔。已销号的债务要及时通知债务人,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县(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偿债数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六、保障措施
(一)预算安排偿债专项资金,建立化债激励约束机制。各级财政要支持村级债务化解工作。从2010年开始,自治区财政要预算安排化债专项资金,建立化债激励约束机制,对县(县级市)、区给予补助,专项用于化解村级债务。各市、县(区)财政也要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偿还村级债务。同时,要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支持村级债务化解工作的开展。对未按规定要求完成化债目标和发生新债的县(县级市)、区,自治区要扣回奖补资金。
(二)实行债务管控领导责任制,坚决制止发生新债。各地要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要求,将制止村级组织发生新的不良债务作为加强村级债务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和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和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研究制定制止发生新债的具体办法,探索制止新债的长效机制,防止发生“一边化旧债、一边产生新债”的现象。各级财政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农村公益事业的投入力度,完善村级经费保障机制,足额安排农村公共事业建设和村级组织运转经费资金,切实减轻村级组织的负担。要按照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的要求,加快乡村债务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建立乡村债权债务数据库,加强对债权债务增减变更情况的科学监控和实时掌握,防止发生新债。要建立健全新债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新债的村要严肃进行查处,并追究举债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