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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理化解村级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3.对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利息的认定,应采取在认定本金的基础上,一律按照借款期限,以金融机构贷款同期同档基准利率为准分段计息;对向社会和个人借款利息的计算应实事求是予以认定,原则上超过法定界限的高息部分应予以核减。
  4.对村级组织欠乡镇政府、义务教育学校的公益性债务,在核清债务的基础上,双方应出具证明,进行债权债务核销,并按财会制度规定做好账务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做好清理化解村级债务工作,对消除农民负担反弹隐患,全面深化农村综合改革,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站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立足社会稳定和农村发展大局,充分认识清理化解村级债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化债工作摆上工作日程。要强化组织领导,建立领导责任制和部门分工负责制,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各级财政、农业、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清理核实、审计锁定、化解兑付、检查验收等工作。
  (二)明确工作责任。具体化解工作由各级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牵头,财政、农牧、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密切配合,共同开展工作。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奖补政策、考核验收办法等;农牧部门负责债务凭证收集、债务信息登记、账务处理等化解日常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化解资金的筹集、债务再核实确认、偿债资金的支付管理等工作。
  (三)制定实施方案。各县(县级市)、区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化债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化解的目标任务、基本原则、主要内容等。化解债务的主要政策,包括债务利息不合理、票据不齐全、不规范等问题的处理政策、优先偿债顺序等;偿债资金来源及补助办法;清理化解债务的保障措施,包括制止新债、债务监控、监督检查、组织保障和工作机制等。实施方案报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审批后组织实施。
  (四)建立债务台账。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县(县级市)、区要参照化解乡镇债务和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台账要求,统一设置化解村级债务明细台账,将审核锁定的债务,分债务单位把每一笔债务全部纳入台账管理。各债务单位也要以债务人为单位逐笔建立化解台账,确保在偿还过程中化解一笔核销一笔。
  (五)开展再核实工作。各县(县级市)、区要成立财政、农牧、审计、监察等部门参加的村级债务再核实小组,以自治区审计厅审计锁定的债务数额为依据,对债务逐笔逐项进行一次再核实,经再核实的债务余额,要经过债权人的签字认可,并以村为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对公示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进行再核实,直至确认后方可偿还。同时要将债务“发票、收据、欠条、合同书、工程验收单、协议书、付款凭证、债权人身份证”等原始凭证收集齐全,作为偿债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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