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利息的认定,应采取在认定本金的基础上,一律按照借款期限,以金融机构贷款同期同档基准利率为准分段计息;对向社会和个人借款利息的计算应实事求是予以认定,原则上超过法定界限的高息部分应予以核减。
4.对村级组织欠乡镇政府、义务教育学校的公益性债务,在核清债务的基础上,双方应出具证明,进行债权债务核销,并按财会制度规定做好账务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做好清理化解村级债务工作,对消除农民负担反弹隐患,全面深化农村综合改革,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站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立足社会稳定和农村发展大局,充分认识清理化解村级债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化债工作摆上工作日程。要强化组织领导,建立领导责任制和部门分工负责制,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各级财政、农业、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清理核实、审计锁定、化解兑付、检查验收等工作。
(二)明确工作责任。具体化解工作由各级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牵头,财政、农牧、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密切配合,共同开展工作。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奖补政策、考核验收办法等;农牧部门负责债务凭证收集、债务信息登记、账务处理等化解日常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化解资金的筹集、债务再核实确认、偿债资金的支付管理等工作。
(三)制定实施方案。各县(县级市)、区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化债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化解的目标任务、基本原则、主要内容等。化解债务的主要政策,包括债务利息不合理、票据不齐全、不规范等问题的处理政策、优先偿债顺序等;偿债资金来源及补助办法;清理化解债务的保障措施,包括制止新债、债务监控、监督检查、组织保障和工作机制等。实施方案报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审批后组织实施。
(四)建立债务台账。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县(县级市)、区要参照化解乡镇债务和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台账要求,统一设置化解村级债务明细台账,将审核锁定的债务,分债务单位把每一笔债务全部纳入台账管理。各债务单位也要以债务人为单位逐笔建立化解台账,确保在偿还过程中化解一笔核销一笔。
(五)开展再核实工作。各县(县级市)、区要成立财政、农牧、审计、监察等部门参加的村级债务再核实小组,以自治区审计厅审计锁定的债务数额为依据,对债务逐笔逐项进行一次再核实,经再核实的债务余额,要经过债权人的签字认可,并以村为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对公示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进行再核实,直至确认后方可偿还。同时要将债务“发票、收据、欠条、合同书、工程验收单、协议书、付款凭证、债权人身份证”等原始凭证收集齐全,作为偿债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