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村为主。化解村级债务的主体是村级组织。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安排,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督促检查,县(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二)规范偿还。化解村级债务工作必须做到偿债过程公开、公正,偿债对象明确,偿债金额准确,偿债手续完备,切实维护债务化解工作的严肃性。
(三)直接支付。偿债资金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支付到债权人的银行账户中,不得经过任何中间环节。
(四)严禁新债。各地政府要把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安排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生产开发项目时,要足额安排资金,不留缺口。不得要求村级组织安排项目配套资金;不得以调整农业结构等为名,强令村级组织举债完成种养计划和技术推广任务;不得向村级组织强行摊派报刊、书籍征订任务。
四、化解政策
(一)偿债资金筹集。村级债务偿债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是中央给予我区的化解乡村公益性债务奖补资金;二是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化解村级公益性债务奖补资金;三是县(县级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村级债务奖补资金;四是村级组织通过拍卖闲置资产,剥离债务,清收债权,降息和村级收入安排等方式筹集的资金;五是社会和民间组织自愿捐资赞助等资金。
各地在筹措偿债资金过程中,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挤占挪用其他专项资金,严禁向农民摊派增加农民负担。各级财政用于化解村级公益性债务奖补资金的支出,应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农村综合改革-乡村债务化解(2130702)”中单独反映,不作为预算安排其他公益事业正常支出的基数。
(二)奖补比例。考虑到我区绝大多数村级组织基本没有集体收入和市县区财力薄弱的实际,参照化解乡镇债务和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奖补政策,按照审计核实锁定的村级公益性债务总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奖补。奖补比例川区1︰0.6,山区1︰0.8,国有农林场1︰0.7。村级组织的非公益性债务自治区不予奖补,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化解措施,同步化解。
(三)债务再核实有关规定。
1.对账面记录清晰规范,原始凭证齐全的债务,予以直接认定;对因历史原因造成财务核算不规范、会计账薄记录不完整,但原始凭证保存完整,能清晰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可根据收据、借据、欠条等原始凭证和其他辅助资料予以认定;对会计账薄没有明确、连续记载,原始凭证严重缺失的债务不得认可。
2.对“白条子”债务的认定要慎重处理。总的原则是尊重事实,应有村委会的证明、具体事实材料及相关的辅助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