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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理化解村级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理化解村级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0〕18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理化解村级债务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理化解村级债务实施方案

  为切实化解村级(包括国有农林场,下同)债务,深入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维护农村和谐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国农改〔2009〕21号)和《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扩大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农改〔2010〕2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理化解村级债务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和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以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切实减轻村级组织负担、维护农村和谐稳定为目标,按照“制止新债、核实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以奖代补”的总体要求,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采取多措并举、财政奖补等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全面开展村级债务化解工作。
  (二)目标任务。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以审计锁定的村级债务为依据,从2010年开始,在优先化解村级垫交税费债务的同时,力争用2年左右的时间,全面完成村级债务化解工作,同时建立制止发生新债的有效机制。
  二、化解范围
  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化解范围确定为:截至2006年12月31日,一是除农村义务教育债务以外的村级公益性债务,包括基层政权建设债务、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债务、村级组织垫交税费债务等。其中,基层政权建设债务是为保障村级组织正常运转、发放村干部工资和补贴等形成的债务。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债务是村级组织为解决突出民生问题、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应对突发事件等形成的债务。垫交税费债务是农业税未取消前,村级组织或村干部为完成上级下达税费收缴任务,应对年度干部考核,替村民垫交农业税费形成的“上清下不清”债务。二是村级非公益性债务,包括村级兴办集体企业、集贸市场建设等债务。
  三、化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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