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的通知

  (二)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放。

  (三)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其中,离休人员的补贴水平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0号)精神执行;退休人员的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四)本实施意见下发前各单位发放的津贴补贴,除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予以坚决取消外,超过绩效工资总量的部分,经单位申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批,可暂时保留。在核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时,适当向有一定经营收入的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及高层次人才比较集中的事业单位倾斜。对事业单位按国家规定,通过科技开发经营、技术服务等方式取得的合法收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批可提取一定比例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

  (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本人执行岗位工资所对应的岗位执行相应等级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

  (六)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及事业单位在制定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办法时,应对工作人员事假、病假、延长产假、培训、处分、处罚等期间以及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后如何发放绩效工资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六、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按照管理以县为主、经费分级负担、自治区给予适当补助的原则,确保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落实到位。在实际保障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时,对发放水平高于当地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调控线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由财政负担,经审批超过绩效工资总量的部分由单位自筹解决;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由财政按现行方式负担;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由单位负担。

  (二)设立绩效工资发放专户,全面监控各单位绩效工资发放水平。已纳入财政工资统一发放的全额事业单位,要继续实行财政工资统一发放,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发放的绩效工资必须在设立的绩效工资发放专户中发放,严禁多头发放。用于发放绩效工资的银行账户,须报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对不在规定账户发放的,一律按违纪违规处理。规范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收入,应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