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行绩效工资总量审批管理制度。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年度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批准。
四、绩效工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具体项目暂由基础津贴和保留地区补贴两部分构成,一般按月发放。其中,基础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在考核的基础上,由单位确定具体项目、标准以及分配方式和方法。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行分类指导。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在绩效工资中所占比重为70%,奖励性绩效工资所占比重为30%;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在绩效工资中所占比重为50%-70%,基础津贴参照执行全额事业单位标准,奖励性绩效工资所占比重为50%-30%。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行业特点,加强对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同时,要妥善处理单位内部各类人员的绩效工资分配关系,防止差距过大。
(三)事业单位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分配办法要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经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
(四)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基础性绩效工资统一执行当地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奖励性绩效工资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单位根据主要领导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并报主管部门批准。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要控制在本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的3倍以内,其中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控制在2倍以内。
五、相关政策
(一)实施绩效工资后,事业单位原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不再另行发放。除符合国家规定的改革性补贴、奖励性补贴、妇女卫生费、独生子女保健费予以保留,按原方式发放外,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