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0〕18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
为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秩序,建立保障公平效率的长效激励机制,现对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除已实施绩效工资的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2009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不实施绩效工资。
二、清理核查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坚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对清理核查后的津贴补贴进行适当归并,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清理核查工作,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及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三、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绩效工资水平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所在地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水平、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等因素确定。根据合理调控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差距的需要,确定当地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调控线。
(二)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探索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