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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工商部门要指导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和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和相关证照时,查验成年育龄妇女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农垦系统要根据“条块管理”的特点,不断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网络,纵向加强服务管理,横向加强配合协作,建立完善适应本系统特点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制和考核制度。

  (四)提供便民服务。各地要按照便民维权的原则,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落实便民措施,为流动人口提供生产、生活、生育等方面的帮助。通过有效途径及时向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殖健康常识和便民服务措施等动态信息,畅通流动人口免费领取避孕药具的渠道,在流动人口集聚的社区、企业和集贸市场设立标识明显的便民服务点,免费发放避孕药具和宣传资料。

  (五)完善利益导向机制。各相关部门要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各项奖励政策,逐步把计划生育各项惠民政策向流动人口延伸。流出地人民政府要为流出的计划生育家庭落实计生“三项制度”(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少生快富”工程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等各项奖励优惠政策。流入地人民政府要把流动人口困难家庭纳入到当地帮扶救助范围,切实解决就业、生活、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的困难。

  (六)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执法监督体系,发挥人大政协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人口计生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作用,开展文明执法检查,依法查处乱收费、乱罚款和收取押金、保证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畅通“12356”阳光计生热线,拓宽信访渠道,及时妥善处理来信来访,严肃查处各类侵权案件,切实维护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

  (七)推进基层群众自治。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建设,增强流动人口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能力。依托当地各级协会组织,建立和完善以流动人口计生协会会员为主体的群众工作网络,保障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权益。以村(居)民自治和协会组织建设为载体,构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全方位、广覆盖的服务管理体系。在流动人口集中的工业园区、农贸市场、建筑企业和社区等,建立和发挥流动人口党支部、计生协会等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开展经常性活动,带动流动人口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八)加快信息化建设。各地人民政府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纳入当地信息化发展规划,依托全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系统,积极开展网络化协作,做到“信息反馈及时、互动管理高效”,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化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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