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施综合治理。各相关部门要按照《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的工作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做到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同奖惩,建立流动人口基本信息档案。
人口计生部门要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制度,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政策协调和信息沟通,提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方面的支持,主动收集、核查、反馈相关信息,及时依法处理违法生育行为,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考核评估,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
综治委(办)要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制,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教育部门要按照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接收为主的原则,解决符合入学条件的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问题,使流动人口子女享受与当地学生同等待遇。
公安部门在为流动人口办理有关证件和进行流动人口清查登记时,要查验成年育龄妇女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协助人口计生部门督促房屋出租(借)业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协助做好其他工作。
民政部门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女方为流动人口的,要核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建立流动人口婚姻登记花名册。在提供社会保障、救济等方面救助时,优先照顾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
财政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部门预算,确保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经费落实到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有组织开展劳务输出时,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向外出务工人员宣传计划生育相关政策,督促外出和在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托管档案的成年育龄妇女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指导督促物业、出租屋、廉租公寓和建筑工地等管理单位和个人,与人口计生部门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协议,明确管理责任,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卫生部门为流动已婚育龄妇女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孕检、分娩住院等服务时,实名制登记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证号码。在办理健康证时,协查流动成年育龄妇女流动人口婚育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