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宁政发〔2010〕19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提升服务管理水平,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随着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宁夏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做出了巨大贡献,同时也给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统计数据显示,全区流动人口“十一五”期间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从2005年的32.8万人,增加到了目前的46万人,年均递增3.42%。随着相关政策的调整,特别是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流动人口总量仍将持续增长。当前,人口流动迁移呈现新的特点和规律,处于生育旺盛期的青壮年占较大比例,举家迁移、长期居留趋势明显,异地结婚生育的情况日益增加,非意愿妊娠、非婚生育时有发生,流动人口对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和奖励优待服务的需求更加强烈。因此,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对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上来,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统筹管理,实施综合治理,引导人口有序流动和合理分布,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制,不断创新服务管理模式,推动我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二、完善工作机制
(一)加强统筹管理。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强化统筹协调,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纳入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领导小组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定期研究解决、通报重大问题。各地人口计生、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逐步形成“政府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齐抓共管工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