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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通知

  (一)建立国家助学金制度。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治区根据中央确定西部地区资助面,结合我区生源情况、平均生活费等因素综合确定各县区资助面。其中,南部山区9个市、县(区)及红寺堡区为40%,川区各市、县(区)为20%。各地可结合实际,在确定各校资助面时适当向农村地区学校和民族学生较多的学校倾斜。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自治区财政按每生每年1500元核定,各市、县(区)根据实际情况,在1000元-2000元范围内分2档-3档确定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8∶2的比例分担。地方承担部分,山区由自治区财政全部承担,川区由自治区财政和各市、县(区)财政各承担50%。
  (二)建立学费减免制度。普通高中每年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5%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三)鼓励社会捐资助学。要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面向普通高中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尽快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要发挥职能、密切协作,制定具体的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加强协调指导。
  (二)加强资金监管。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和普通高中要切实加强助学金管理,做到专款专用,配套资金要全额拨付到位,并及时足额发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学生的学籍管理,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自治区教育厅和各地教育部门要设立、公布有关投诉、咨询电话,使学校、学生及家长的相关问题能够得到及时妥善解决。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广大学生知晓受助的权利,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原《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09〕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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