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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的通知


  (一)电网经营企业和发电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国家规定的电价水平。要切实加强管理,挖潜降耗,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

  (二)煤炭企业要切实加强电煤供应,进一步加大电煤产运需协调力度,严格执行2011年度电煤合同价格,不得提高或变相提高电煤重点合同价格。

  (三)各地不得超越价格管理权限,擅自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措施;不得擅自降低或变相降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和电力用户用电价格,维护国家电价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做好本次电价调整工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贯彻落实。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一:陕西电网销售电价表(略)

  附件二:陕西电网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二:
  陕西电网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用电分类不满1千伏1-10千伏35千伏110千伏220千伏及以上
高峰平段低谷高峰平段低谷高峰平段低谷高峰平段低谷高峰平段低谷
一、大工业生产用电   0.8664 0.5473 0.2282 0.8338 0.5273 0.2208 0.8012 0.5073 0.2134 0.7930 0.5023 0.2116
  其中:1、电解烧碱、电解铝、合成氨、电炉钙镁磷肥、电炉黄磷生产用电   0.8501 0.5373 0.2245 0.8175 0.5173 0.2171 0.7849 0.4973 0.2097 0.7767 0.4923 0.2079
     2、电石生产用电   0.8338 0.5273 0.2208 0.8012 0.5073 0.2134 0.7686 0.4873 0.2060 0.7604 0.4823 0.2042
     3、中、小化肥生产用电   0.5126 0.3261 0.1396 0.4882 0.3111 0.1340       
二、一般工商业用电1.2281 0.8323 0.4366 1.1981 0.8123 0.4266 1.1681 0.7923 0.4166       
  其中:中、小化肥生产用电0.6497 0.4431 0.2366 0.6437 0.4391 0.2346 0.6377 0.4351 0.2326       
三、农业生产用电0.7090 0.4806 0.2524 0.6970 0.4726 0.2484 0.6820 0.4626 0.2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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