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的通知
(陕价价发〔2011〕73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为补偿火力发电企业因电煤价格上涨增加的部分成本,缓解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保障正常合理的电力供应,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10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陕西电网电价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火电企业上网电价
(一)陕西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执行燃煤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及新投产且安装烟气脱硫设施的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672元(含税,下同),未安装烟气脱硫设施的机组,上网电价在上述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扣减1.5分钱;其他燃煤机组(含自备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52分钱。有关电厂调整后的上网电价水平见附件四。
(二)渭河发电有限公司基数内上网电量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89分钱。
二、适当提高销售电价水平
(一)陕西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2.14分钱。其中,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暂不提高,调价金额由其他用户承担。各类用户调价后具体电价标准见附件一至附件三。
(二)宁强、略阳、勉县及宝鸡市陈仓区各类用电(不含居民生活用电)在现行价格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2.54分钱,峰谷分时电价相应调整。
(三)陕西神东营业区内(不含神东煤炭公司)各类用户用电价格按照陕西电网销售电价表执行。神东煤炭公司与榆林供电公司的结算价格提高为每千瓦时0.5512元。陕西榆林110千伏电网向陕西330千伏电网购电结算价格每千瓦时提高2.54分钱。
三、执行时间
(一)利用 “一户一表”改造0.2分钱因素提高的火电上网电价标准,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通过销售电价调整相应提高的火电上网电价标准,自2011年4月10日起执行。
(二)陕西电网趸售电价自2011年4月10日起执行。
(三)陕西电网销售电价调整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电力用户6月1日后的用电量,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定。
四、有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