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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城镇退役失业人员实行就业帮扶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城镇退役失业人员实行就业帮扶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人社函〔2011〕389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

  为切实加强城镇退役失业人员,特别是城镇参加对越自卫反击战退役失业人员的就业帮扶工作,遵照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就业帮扶政策的落实力度

  各市(区)要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城镇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5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失业人员等群体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59号)的要求,更加重视城镇退役失业人员的就业帮扶,深入落实促进就业的各项帮扶政策,开展“一对一”的就业创业帮扶,不断提高就业帮扶的及时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进一步加强就业帮扶的组织领导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省厅决定,由厅相关处室对各市(区)城镇退役失业人员的就业帮扶实行分片包扶。包扶处室的主要任务是:指导各市(区)落实就业帮扶政策,开展就业援助和各项就业服务,协调、帮助所包市(区)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督促其按省上要求完成城镇退役失业人员的就业帮扶任务。同时,各包扶处室确定一名人员负责与各市(区)的联络工作。各市(区)要按照陕人社发〔2011〕50、59号文件要求,由人社部门主要领导牵头负责,抓好该项工作。并参照省厅的做法,对所属县区此类人员的就业帮扶实行分片包扶,确保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就业帮扶工作。

  三、进一步加强城镇退役失业等人员就业状况的动态管理

  各市(区)人社部门在开展就业帮扶工作中,要深入基层,深入家庭,准确掌握城镇退役失业人员、城镇参加对越自卫反击战退役失业人员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中在劳动年龄内人口的实际就业状况和生活状况,主动与民政、教育等部门联系,做好其子女的入学、就业和享受低保等工作,并对以上情况进行造册登记,建立相应台账和个人档案,实行动态管理,为开展经常性就业帮扶提供依据,6月20至6月底,省厅将对各市(区)建档情况进行检查。接此通知后,各市(区)要按照新的报告表及时上报情况,上报时间和方式不变。6月30日前,各市(区)将城镇退役失业人员、城镇参加对越自卫反击战退役失业人员的家庭就业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省厅就业促进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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