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桂建质〔2011〕6号)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
为指导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我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了《广西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
广西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指导我区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11〕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11〕40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实施。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是指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下简称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安全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安全实施监督,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 抽查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
(二) 抽查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安全行为;
(三) 抽查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