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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1年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1年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桂建管〔2011〕45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规划局、园林局、市政(市容、城管)局、房产局,北海市、贺州市水利局,各市拆迁办: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1年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建安办函〔2011〕13号)和自治区安委会《关于印发〈2011年全区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的通知》(桂安委〔2011〕2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

  各单位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委会办公室建安办函〔2011〕13号和自治区安委会桂安委〔2011〕23号文件的内容和要求,于6月份在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开展以“安全责任、重在落实”为主题的“安全生产月”活动。要结合本行业的工作实际,制定“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具体实施方案,同时,组织开展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和安全生产基础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普及活动、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以及应急预案演练等活动,真正把安全文化、安全法律、安全知识送到企业、施工现场、车间、班(组),扎扎实实地做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各项工作,全面提高我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广大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

  二、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各单位要以“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契机,认真组织开展一次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即督促整改,确保我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生产安全,推动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新的进展。

  请各单位认真总结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的经验和做法,于2011年7月1日前将书面总结材料报送我厅建管处,以便汇总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自治区安委会。

  联系电话及传真:0771-2260138

  附件:⒈ 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1年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建安办函〔2011〕13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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