⒌ 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收缴率达90%以上;
⒍ 物业服务企业已建立较为规范的岗位管理规章制度;
⒎ 2010年1月至2011年1月期间,未发生经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确认属实的有关收费、服务质量等方面的重大投诉或处罚。
三、评选标准
(一)根据2009年修订的《自治区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评分细则》(以下简称“标准”)进行评选。
(二)凡考评分达到93分以上的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将获得“区优”称号。获得“区优”一年以上且考评分达到98分以上的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可以推荐申报“全国城市城市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区优”应提交的资料。
⒈ 《2010年度全区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申报表》;
⒉ 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规划、建设、使用情况说明书;
⒊ 物业服务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⒋ 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资质证书复印件;
⒌ 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规划设计总平图复印件。
(二)参评资料具体要求。
⒈ 参评项目申报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日常管理档案的基础资料和迎检资料,资料的准备应当按 “标准”的要求分门别类建档,以目录的形式装订成册,以备检查。
⒉ 迎检资料中各项目内容应当随机在基础资料和计算机物业管理应用软件中可即时查阅。
(三)申报“国优”应提交《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达标申报表》及相关材料。
五、评选程序及时间要求
(一)评选程序。
⒈ 企业申报(物业服务企业提交材料);
⒉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材料预审和考评指导;
⒊ 评选委员会组织由相关专家组成的考评组进行现场考评。
(二)复检查验。
拟对2008年以前荣获“国优”的项目进行复检查验,经复检查验不合格的项目,将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取消其“国优”称号。
对2008年以来荣获“区优”的项目进行复检抽查,复检抽查不合格的项目,将通报全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