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全区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评选活动的通知
(桂建房〔2011〕21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房产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物业管理工作,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为广大市民创造更为文明、舒适、安全的居住环境,经研究,我厅定于2011年7-9月在全区范围内开展“2010年度全区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以下简称“区优”)评选活动。在开展“区优”现场考评工作的同时,对2008年以前荣获年度“全国城市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以下简称“国优”)和2008年以来荣获“区优”的小区进行复检查验。现将评选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组织机构
设立“区优”评选委员会,具体负责“区优”考评及指导监督工作,人员组成如下:
主 任:金昌宁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副主任:刘晓红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管理处处长
谢 东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管理处副处长
成 员:广西房地产业协会负责人;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房产局分管物业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各市物业管理协会负责人。
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区优”考评的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广西房地产业协会。
二、评选原则及基本条件
(一)评选原则。
1. 企业自愿参与原则;
2.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3. 客观、规范及标准统一原则。
(二)基本条件。
⒈ 参评的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由一家物业服务企业统一实施专业化管理;
⒉ 参评项目符合城市规划建设要求,配套设施齐全。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应达到5万平方米以上,大厦达到2万平方米以上,独立式住宅(含别墅)3万平方米以上,工业区及其他类型物业建筑面积达2万平方米以上,且业主入住率达60%以上;
⒊ 截至2010年12月31日,参评的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实施物业管理时间(包括前期物业管理时间)达到1年以上;
⒋ 管理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具有物业管理企业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