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注册人员变更注册单位,或者变更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按照注册程序办理变更注册。变更注册需重新核发注册证书。变更注册单位的,需提交原注册单位的解聘手续。
第十八条 注册的房地产经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注册管理机构注销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刑事处罚。或者在房地产中介及相关业务活动中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经纪行业管理法规,受到注销注册的行政处罚或撤职以上的行政处分的;
(三)脱离房地产经纪工作岗位连续2年(含2年)以上;
(四)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房地产经纪活动;
(五)注册有效期满未申请续期注册的;
(六)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从业资格或者注册证书的;
(七)伪造、涂改、转让从业资格和注册证书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注册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注册和注销情况,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二十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注销)公告应当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培训中心网(www.gxcic.net/gxzczx)及广西房地产业协会网(www.gxrea.com)上公布。
第二十一条 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对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注册证书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反馈督察情况。
第四章 职责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在从事经纪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信守职业道德。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只能注册受聘于一个房地产经纪机构,并以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名义从事经纪活动,不得以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个人身份从事经纪活动或者在其他经纪机构兼职。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在房地产经纪人的指导下进行房地产经纪活动,有权拒绝执行房地产经纪人发出的违法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