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
(二)无犯罪记录;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注册房地产经纪岗位上工作;
(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签订有正式聘(任)用手续。
第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注册,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考核签署意见后,持下列证明文件报初审机构审核:
(一)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申请表;
(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
(三)所在单位聘用证明、考核合格证明、单位意见;
(四)继续教育合格证书(指续期注册人员)。
第十三条 注册初审机构接到注册申请后对注册申请证明文件进行审核,签署初审意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转报注册管理机构,对不符合规定的退还申请人。
第十四条 注册管理机构办理注册时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从业资格及继续教育合格证书的真实有效性;
(二)申请人未以同一从业资格在两个以上的房地产中介机构注册;
(三)2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
(四)被注销注册已满2年,且未受到终身不得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处罚。
第十五条 经审查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注册管理机构应当予以注册,在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颁发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证书,并予以公告。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证书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证书有效期根据注册单位聘用年限填写,最长为3年。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应当按照本办法注册程序办理续期注册。
续期注册可加盖续期注册专用章,续期注册有效期为3年,期满可以再申请续期注册。
申请续期注册者在注册证书3年有效期内必须参加一次继续教育,并取得继续教育合格证。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继续教育工作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培训中心(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和广西房地产业协会共同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