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建房〔2011〕20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房产局:
为适应广西房地产市场发展需要,加强房地产经纪人员的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提高房地产经纪人员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根据人事部、
建设部《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发〔2001〕128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广西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制度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制度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
广西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的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根据人事部、
建设部《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发〔2001〕128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的资格考试、注册和管理。
第三条 全区房地产交易经纪领域实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制度。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制度是对房地产经纪人制度的有力补充,是提高房地产经纪行业职业水平,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秩序的有力保障。凡在房地产交易中从事居间、代理等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员,必须具备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或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
第四条 全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的培训、资格考试、注册和管理工作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指导、监督下,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培训中心(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和广西房地产业协会共同负责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