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淘汰落后砖瓦产能自查的通知
(桂建墙改〔2011〕3号)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坚决完成 “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0〕21号)部署,我区组织开展的墙改节能减排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目前据部分企业举报,一些市县已关停的落后企业出现死灰复燃的现象,严重扰乱市场正常秩序,损害合法经营者利益。为确保落后砖瓦产能彻底淘汰,巩固“十一五”墙改节能减排成果,按照《关于开展2010年及“十一五”节能目标责任终期考核工作方案》有关淘汰落后砖瓦产能和“禁实”工作列入各市、县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和要求,请你们会同有关部门,尽快组织开展淘汰落后产能自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查内容
(一)墙改节能减排完成情况。淘汰落后产能完成比例情况,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依法查处落后砖瓦产能企业的关停情况。
(二)已关停的落后企业死灰复燃情况。是否出现已关停的落后企业死灰复燃的情况,是否及时联合开展执法监督检查的情况。
(三)墙改基金征收管理和使用扶持情况。墙改基金扶持开发新型墙体材料情况。
二、时间安排
各市、县于2011年5月底前完成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送自治区墙改办公室。自查结果纳入各市、县2010年及“十一五”节能目标责任终期考核。我厅将于2011年5月中旬起抽查各市、县,具体行程安排由自治区墙改办公室另行通知。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开展墙改节能减排工作,按照相关部署和要求,及时组织自查,适时反馈墙改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情况。
(二)建立长效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墙改节能减排工作督促检查机制,积极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工作,防止一些被关停的落后产能受利益驱动死灰复燃,巩固淘汰落后产能成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一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