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督查评估阶段(11月16日至12月31日)
各地各有关部门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全面自查,对尚未解决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对策措施,责令限期整改。在自查的基础上,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全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和评估考核,对专项整治行动成效显著的地区给予鼓励;对食品安全问题突出且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地区,进行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于2011年12月5日前报送市食安办。
四、整治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一是加强属地监管。各县区政府要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加强对食品小作坊的整治;乡镇、街道要担负起辖区内专项整治工作责任,主动加强与部门配合,切实解决整治工作中的难点问题。二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召开专项整治会议,通报工作开展情况,针对专项整治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形成工作合力。三是加强信息发布。各级食安办要每周汇总各部门整治工作情况,定期对外发布专项整治信息,定期印发专项整治工作动态,按季联合公布食品添加剂抽验信息。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大案要案线索,以及调查处理结果要及时报送食安办。
(二)落实工作责任。一是强化政府责任。各县区要按照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要求,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强化责任落实,制定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乡镇、街道要加强对辖区内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确保不留死角。二是落实部门责任。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责,细化专项整治具体实施方案和督查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要建立实施岗位责任制,细化、明确各级各类监管岗位职责,并抄送同级监察机关;认真梳理本地区、本监管环节工作中的不足和漏洞,深入分析原因,研究制定防范措施,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科学监管水平。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和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的支持力度。科技等部门要组织有关方面加强科技攻关,优先支持食品添加剂标准和非法添加物快检筛查技术的研发。三是落实企业责任。企业和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严格执行查证验货、购销台账、过程控制、产品召回等各项质量安全控制制度,杜绝使用非法添加物,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及时排查、整改食品安全隐患。要建立食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防止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原材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并分别签订责任书,对第一责任人所在单位发生违法添加行为、直接责任人发现单位购入或使用非法添加物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大型食品企业要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确保各项食品安全措施落实到位,所属公司产品出现问题,要暂停本企业所有同类产品的销售并向社会公告,经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销售。四是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监察部门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失职、渎职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行政区域内较长时间或较大范围出现非法添加行为且未及时有效查处的,或者行政区域内大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出现违法添加行为的,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及部门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监督检查中走过场、不按规定履职的公职人员,要依法从严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