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完善非法添加行为案件查办机制。要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相关监管部门发现非法添加线索要立即向公安等部门通报,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对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早介入,及时立案侦查。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和检验鉴定证明,确保案件查处及时有力。
5.加强非法添加行为源头治理。对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各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要求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加强对化工厂、兽药和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企业依法合规生产经营。要严密监测,坚决打击通过互联网等方式销售食品非法添加物行为。对农村、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企业外租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重点部位,要组织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彻底清剿违法制造、存储非法添加物的“黑窝点”,坚决捣毁地下销售渠道。
(二)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和使用全程整治
1.加强农业畜禽、水产养殖及初级农产品购销环节添加剂监管。规范奶站管理,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行为;加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监管力度;查处禽畜、水产品养殖中使用违禁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在畜禽养殖中非法添加“瘦肉精”等非食用物质和使用违禁药物,依法严厉惩处在水产养殖中非法使用“孔雀石绿”等违禁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行为。同时,加大对种植养殖业中重点问题的查验力度。
2.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监管。严把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关,从严查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食品添加剂的企业。建立本地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档案,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加强非法添加行为源头治理,加强食品生产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严把食品生产许可添加剂使用情况审查关, 食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实行食品添加剂使用报告制度。加大对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特别是乳制品、面粉及其制品、水产品、肉及肉制品监督检查和抽检力度。
3.加强食品添加剂经营活动监督管理。严格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主体准入,加强食品添加剂销售环节的市场监管,依法督促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销售台账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查处在食品流通环节中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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