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社区服刑人员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赣矫正办字[2010]6号)
各设区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现将《江西省社区服刑人员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在社区矫正工作中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五日
江西省社区服刑人员档案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区服刑人员档案管理,根据《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司法所应当在收到社区服刑人员被决定执行社区矫正法律文书及有关材料之日起建立矫正档案,一人一档。
第三条 社区服刑人员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管制、缓刑、单处剥夺政治权利人员的判决(裁定)书、执行通知书;
假释人员的判决书、假释裁定书、出监鉴定表、结案登记表;
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判决(裁定)书、结案登记表、执行通知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出监(所)鉴定表、病残鉴定表;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人员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出监(所)鉴定表。
(二)社区矫正宣告书;
(三)社区服刑人员登记表;
(四)社区矫正责令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五)社区服刑人员分类(严管、普管、宽管)季度考核鉴定表;
(六)社区服刑人员外出请假申请审批表、外出务工(经商)审批表;
(七)社区服刑人员迁居审批表;
(八)矫正个案;
(九)社区矫正情况登记表,其中包括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报到、思想汇报、学习教育、公益劳动、心理矫正、谈话记录等;
(十) 社区服刑人员年度考核表;
(十一) 社区服刑人员奖惩审批表及相关材料;
(十二) 矫正期满审批表;
(十三)社区矫正期满宣告书;
(十四)其他应该归档的重要材料。
社区服刑人员死亡的,其死亡的证明、法医鉴定等有关材料应当归档。
第四条 社区服刑人员档案由司法所专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