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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请示报告制度(试行)》、《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者纪律(试行)》、《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者职责(试行)》的通知


  (三)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社区服刑人员;

  (四)玩忽职守,泄露社区矫正工作秘密;

  (五)其他违法行为。

  四、依法保障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权利。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侵害社区服刑人员身体;

  (二)侮辱社区服刑人员的人格;

  (三)非法剥夺社区服刑人员的人身自由;

  (四)非法搜查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体、物品或住所;

  (五)利用公益劳动实施变相体罚;

  (六)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社区服刑人员;

  (七)其他违法行为。

  五、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社区服刑人员从事营利性的活动或者牟取其他私利;

  (二)向社区服刑人员及其亲属索取财物,谋取私利;

  (三)收受社区服刑人员及其亲属的贿赂和馈赠;

  (四)非法将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权交予他人行使;

  (五)其他违法行为。

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者职责(试行)

  为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者依法、正确、规范履行社区矫正工作职责,严格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如下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规定。

  二、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办理衔接手续。

  三、制订教育矫正方案。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日常管理,并负责实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认罪、守法、劳动和学习等情况的具体考核工作。

  五、承办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考核评议事宜,依照规定做好社区服刑人员行政奖惩、司法奖惩的材料整理工作。

  六、组织指导社会志愿者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教育矫正工作,适时开展社会帮教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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