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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请示报告制度(试行)》、《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者纪律(试行)》、《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者职责(试行)》的通知

  2、书面请示、报告:对请示报告主要事项中第(一)、(二)、(三)、(四)、(七)所列情况,须以书面形式进行请示。第(四)、(七)项所列的社区矫正的重要活动、新闻宣传、媒体采访、外界参观等事项,必须在拟办活动的五个工作日之前行文报市级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市级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活动开展前两个工作日上报省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各项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受文和批准机关

  省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司法厅)作为省社区矫正试行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处理社区矫正的各项日常工作。凡涉及社区矫正工作的事项,均由省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和办理。省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事务,由省司法厅社区矫正处负责。

  四、责任追究

  凡不经请示,擅自突破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和《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流程(试行)》及其配套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具体责任人和主管领导者的责任。

  对社区服刑人员中发生的脱管、漏管、非正常死亡、违法犯罪等问题隐瞒不报的,追究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主管领导的责任。

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者纪律(试行)

  为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依法、规范运行,维护社区矫正工作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合法性,最大限度地发挥社区矫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社区矫正工作者必须遵守如下工作纪律:

  一、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自觉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监督。

  二、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恪尽职守。遇有特殊情况、问题或重大事宜,及时反映和上报,不得瞒报、迟报;对社区服刑人员提出、反映的问题及时解答和处理,不得推诿、懈怠。

  三、提高执法意识,公正、严明执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滥用职权,弄虚作假;

  (二)隐瞒案情,包庇、纵容社区服刑人员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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