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请示报告制度(试行)》、《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者纪律(试行)》、《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者职责(试行)》的通知
(赣矫正办字[2010]7号)
各设区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现将《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请示报告制度(试行)》、《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者纪律(试行)》、《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者职责(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在社区矫正工作中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五日
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请示报告制度(试行)
为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贯彻《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和《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流程(试行)》的精神,建立起严格的请示、报告制度。
一、请示报告的主要事项
(一)各级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中,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有所突破的事项;
(二)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对《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流程(试行)》及其配套制度中规定的问题理解不清、把握不准的事项;
(三)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而《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流程(试行)》及其配套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重大事项;
(四)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活动;
(五)社区服刑人员发生的脱管、漏管、非正常死亡及重新违法犯罪等重大问题;
(六)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发生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
(七)涉及社区矫正工作内容的新闻宣传、媒体采访及外界参加等事项;
(八)其他重大紧急情况。
二、请示、报告的方法
1、电话报告:对发生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非正常死亡及违法犯罪问题;矫正工作人员发生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社区矫正工作中发生的其他重大紧急情况,可先电话逐级上报,特别重大紧急情况,可直接电话报告省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于电话报告后48小时内呈报书面报告,上报省、市两级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