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对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服刑人员重点考核其参与社会活动方面的情况。
第十一条 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考核,司法所应当建立台帐,对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管理教育、参与矫正活动、违规违纪情况进行记录,每月进行一次小结。日常考核以得、扣分形式予以量化,并填写《社区服刑人员月度小结考核表》。由司法所集体研究,报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二条 月度小结考核的情况是对社区服刑人员每季度进行考核评比的基础,季度考核得分情况是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分类管理和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社区服刑人员每月最高得分原则上不超过28分。因表现突出,当月得分超过28分的,须经县(市、区)司法局复核。
第四章 月度小结考核评分
第十四条 社区服刑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到乡镇(街道)司法所报到登记的,给予基础分5分。
第十五条 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得1分:
(一)当月按规定向乡镇(街道)司法所口头汇报情况的;
(二)乡镇(街道)司法所在社区服刑人员所在单位、乡镇(街道)、居(村)委会、矫正志愿者等不少于10人的范围内对其矫正表现组织月度测评,满意率在80%以上。
第十六条 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得2分:
(一)承认犯罪事实,有认罪悔过表现的;
(二)主动接受社区矫正工作者管理和教育的;
(三)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
(四)积极参加学习教育活动,成绩合格的;
(五)按时参加社区公益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任务的;
(六)当月按规定到乡镇(街道)司法所报到并上交书面汇报材料的。
第十七条 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得3分:
(一)表现较好,连续3个月未被扣分的;
(二)因表现突出,受到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表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