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社区服刑人员计分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
(赣矫正办字[2010]5号)
各设区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现将《江西省社区服刑人员计分考核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在社区矫正工作中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五日
江西省社区服刑人员计分考核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规范、有序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提高教育矫正质量,调动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矫正的积极性,维护社区矫正工作正常的监督、管理秩序,根据《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和《江西省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计分考核,应做到及时考核、及时记载、及时公布,确保考核工作的公开性、公正性和准确性。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社区服刑人员。
第二章 考核组织
第四条 省司法厅负责管理、监督、指导全省的计分考核工作。各设区市司法局负责管理、监督、指导辖区内县(市、区)的计分考核工作。
第五条 县(市、区)司法局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县(市、区)社区服刑人员的计分考核工作。
第六条 乡镇(街道)司法所具体承担本乡镇(街道)社区服刑人员的计分考核工作。
第三章 内容和方法
第七条 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考核,着重考核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我省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情况。
第八条 对管制、缓刑和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重点考核其报告活动、迁居审批、请销假及参加学习教育、公益劳动等方面的情况。
第九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重点考核其就医、请销假、报告活动、迁居审批、接受教育等方面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