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消极对待、借故不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监管教育的;
7、有轻微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
8、适用宽管、普管的社区服刑人员有上述2-7项行为之一的,降为严管。
第七条 对适用严管的社区服刑人员,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1、每周口头汇报1次;
2、每月到司法所报到1次,并上交书面汇报1份;
3、每月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学习、教育活动1次;
4、有劳动能力的,每月集中公益劳动时间不少于12小时。
第八条 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普管:
1、严管6个月以上,期间日常行为季度考核平均得分在80分以上的;
2、宽管期间日常行为季度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下的;
3、风险评估被评定为中度风险的;
4、适用宽管的社区服刑人员,一次不遵守本规定第十一条2、3项之规定的,降为普管。
第九条 对适用普管的社区服刑人员,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1、每半月口头汇报1次;
2、每1个半月到司法所报到1次,并上交书面汇报1份;
3、每1个半月参加司法所组织学习、教育活动1次;
4、有劳动能力的,每月公益劳动时间不少于8小时;
第十条 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宽管:
1、普管6个月以上,期间日常行为季度考核平均得分80分以上的;
2、连续3次获得表扬的;
3、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4、风险评估被评定为低度风险等级的。
第十一条 对适用宽管的社区服刑人员,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1、每月口头汇报1次;
2、每季度到司法所报到1次,并上交书面汇报1份;
3、每季度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学习、教育活动1次;
4、有劳动能力的,每月公益劳动时间不少于4小时。
5、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外出经商务工。
第十二条 对社区服刑人员评定分类管理三个月为一个考核期。对社区服刑人员评定分类管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