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矫正办字[2010]4号)
各设区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现将《江西省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在社区矫正工作中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五日
江西省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教育,进一步提高教育矫正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范围是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被暂予监外执行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社区服刑人员。
第三条 实施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应当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贯彻依法规范、积极稳妥、协调配合、质量为本的社区矫正方针,坚持区别对待,因人施教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分类管理
第四条 分类管理是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原因、犯罪类型、危险程度、悔罪表现、家庭及社会关系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分别采取宽管、普管和严管三个级别管理。
第五条 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本辖区社区服刑人员的分类管理考评申报工作。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负责分类管理的审核、批准和指导工作。
县(市、区)司法局每季度将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管理情况上报设区市司法局备案;设区市司法局每半年将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管理情况上报省司法厅备案。
第六条 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严管:
1、入矫教育不满三个月的;
2、风险评估被评定为高风险等级的;
3、2次以上不按规定报告本人活动情况的;
4、1次以上不执行请销假制度的;
5、日常行为考核季度得分低于60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