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社区矫正工作者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谈话教育,应当认真做好记录,并根据其的思想状况和动态,及时修订矫正方案,采取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措施。
第十五条 司法所应当每月对辖区内社区服刑人员的表现情况进行分析,并根据分析情况,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题教育。
第十六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鼓励、支持和吸收社会志愿者参与个案矫正,共同做好个案矫正工作。
第四章 思想文化及职业技术教育
第十七条 司法所应当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思想教育。
思想教育包括以下内容:
(一)认罪悔罪教育;
(二)法律常识教育;
(三)公民道德教育;
(四)时事政治教育。
第十八条 司法所应按照社区服刑人员不同的分类管理类别,按时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思想道德教育可以进行集中教育,也可以进行个别教育。
第十九条 思想教育教员可以是社区矫正工作者,也可以是聘请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条 社区服刑人员未成年且没有完成国家规定义务教育内容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协调相关部门并督促其法定监护人,帮助社区服刑人员完成国家规定义务教育内容。
第二十一条 司法所应当鼓励社区服刑人员学习文化知识,对参加电大、函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人员,应协调有关部门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
第二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利用社会资源,建立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法律教育基地、警示教育基地、职业技术教育基地等,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
第五章 公益劳动
第二十四条 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参加公益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