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区服刑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1)人格不受侮辱;
(2)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
(3)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
(二)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社区矫正管理规定;
(2)定时参加学习、教育和公益劳动;
(3)定期向司法所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
(4)离开或迁居所居住区域时必须经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批准;
(5)服从监督管理。
被决定保外就医的罪犯,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同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
(2)确因治疗需要,需要转院或者离开所居住区域的,应当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3)治疗疾病以外的社会活动应当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第三章 个案矫正
第十条 司法所收到社区服刑人员相关法律文书、材料后,应当针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原因、犯罪类型、危害程度、悔罪表现、家庭及社会关系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研究制定矫正个案,落实矫正责任人。
矫正责任人由社区矫正工作者担任。
矫正责任人负责起草并落实矫正个案。
第十一条 矫正责任人应当掌握社区服刑人员下列情况:
(一)姓名、性别、年龄、籍贯;
(二)简历、主要犯罪事实、刑种和刑期;
(三)家庭情况和主要社会关系;
(四)认罪态度、在监狱或看守所的改造表现以及矫正期间现实表现。
第十二条 社区矫正工作者对所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分类管理,分为宽管、普管、严管三种,根据不同的分类,采取不同的管理教育措施。
第十三条 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区矫正工作者应当对其进行个别谈话教育:
(一)矫正地点变更;
(二)受到奖励或惩处;
(三)请假前后;
(四)家庭出现变故时;
(五)与他人发生重大纠纷时;
(六)主动要求谈话时;
(七)其他需要进行个别谈话教育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