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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社区矫正教育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社区矫正教育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赣矫正办字[2010]3号 )


各设区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现将《江西省社区矫正教育工作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在社区矫正工作中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五日

江西省社区矫正教育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区矫正教育工作,提高矫正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社区矫正教育工作是刑罚执行的重要组成部分,贯穿于社区矫正全过程。

  第三条 社区矫正教育工作的任务,是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和方法,促使社区服刑人员认罪悔罪,自觉接受矫正,增强法律意识和道德素养,提高回归社会的适应能力,成为适应社会的守法公民。

  第四条 社区矫正教育工作,应当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类型、犯罪原因、恶习程度及其思想、行为、心理特征,坚持因人施教、以理服人、循序渐进、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社区矫正教育工作主要包括:入矫教育,个案矫正,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公益劳动,心理矫正,解矫教育。

  第六条 社区矫正教育工作由司法所负责组织开展。

第二章 入矫教育

  第七条 入矫教育在社区服刑人员办理登记手续后进行。

  第八条 入矫教育可以采用集体教育方式,也可以采用个别教育方式。

  第九条 入矫教育以社区矫正权利义务为教育内容。
  司法所应当在入矫教育时向社区服刑人员宣布在社区矫正期间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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