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州(市)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考核等次评定后,应当将考核结果在本地律师工作管理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七日。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后,州(市)司法局应当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并注明考核结果;在律师执业证书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
第十五条 州(市)司法局应当于四月底前将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情况总结以及相关表格(含电子版)报省司法厅备案。
第十六条 省直属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由省司法厅对其检查考核后直接评定考核等次。同时将考核结果在云南律师网或云南省司法厅网站上进行为期七日的公示。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后,省司法厅负责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并注明考核结果;在律师执业证书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因涉嫌违法正在接受调查,或者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应当暂缓考核,待有查处结果或者处罚期满后再予考核。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公告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查考核;逾期仍未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视为自行停办,由省司法厅收回并注销其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条 对被评定为“合格”的律师事务所,经检查考核发现该所在律师队伍建设、开展业务活动、实行内部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的,由考核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对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律师事务所,由州(市)司法局或者省司法厅根据其存在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依法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并责令其整改;同时对该所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