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队伍建设情况。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1、律师人员的数量、素质、结构变化的情况;
2、组织律师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的情况;
3、组织律师开展业务学习和参加职业培训的情况;
4、开展律师党建工作的情况。
(二)业务活动开展情况。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1、办理业务的数量和类别、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以及业务收入等方面的情况;
2、在开展业务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情况;
3、指导和监督律师代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
4、对律师执业实施监督和投诉查处的情况;
5、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6、因执业活动受到当事人、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表扬、投诉的情况。
(三)律师执业表现情况。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1、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执业行为规范的情况;
2、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3、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4、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
(四)内部管理情况。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1、执业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的情况;
2、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和分配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的情况;
3、依法纳税的情况;
4、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及其使用的情况;
5、管理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的情况;
6、管理分支机构的情况;
7、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情况;
8、业务档案、律师执业档案建立和管理的情况;
9、章程、合伙制度实施的情况。
(五)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六)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
(七)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应当检查考核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检查考核需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在完成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本所执业、管理情况总结后,依据检查考核内容,按照规定的时间,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查报告(包括律师队伍建设情况、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律师执业表现情况、内部管理情况、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履行义务的情况和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等);
(二)年度财务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