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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云南省司法厅公告
(第1号)


  《云南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11年1月28日云南省司法厅厅长何剑文签署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28日起施行。

云南省司法厅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云南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客观、公正地检查考核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和管理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律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检查考核对象为全省各律师事务所。
  凡经省司法厅批准设立时间满六个月的律师事务所(含律师事务所分所)均应参加年度检查考核。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应当与对律师事务所日常管理相结合。
  第四条 省司法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州(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县(市、区)司法局负责年度检查考核的初审工作。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应当与律师协会对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六条 全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应当于每年的四月底前集中办理完成。

第二章 检查考核内容

  第七条 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主要检查考核律师事务所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法定职责、实行自律管理的情况。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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