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应急演练结束后,要及时组织进行演练评估总结,编制书面报告,落实改进措施,及时上报。
第五章 备勤与救援
第十五条 严格落实24小时应急值班备勤制度,明确带班负责人和应急救援中队(分队)人员的职责。
第十六条 值班备勤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记录事故类别、时间、地点等基本情况,并立即向带班负责人报告。负责人接报后,要逐级上报,并做好应急救援出动的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 省级救援队伍的调动命令由其管理单位下达,并及时向省安全监管局报告。
省安全监管局根据需要,可以直接调动省级救援队伍。
第十八条 省级救援队伍接到应急救援命令后,要立即组织人员、装备和设备,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实施救援。
第十九条 省级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后,要向现场指挥部报告,服从现场指挥部指挥。接受应急救援任务后,要及时确定救援方案,科学合理、安全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条 现场救援结束后,应当清点人员、装备和设备,根据现场指挥部要求完成现场清理、恢复等工作。经现场指挥部同意后方可撤离现场。
第二十一条 完成应急救援任务后,要组织总结和分析应急救援行动情况,必要时组织对应急救援程序、措施等进行评审并改进,形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管理单位。
第二十二条 较大(含较大涉险)以上事故救援和由省安全监管局直接调动、下达指令的救援工作结束后,管理单位要及时形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省安全监管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省级应急救援队伍和个人,省、相关州(市)人民政府及安全监管局要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在全省通报批评;限期未改正的,取消省级应急救援队伍称号;影响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