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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

  (一)组织省级救援队伍完成应急救援任务。

  (二)督促省级救援队伍制定相关规章制度,规范队伍管理。

  (三)负责救援队员的调整、补充,建立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并保持队伍稳定。

  (四)建立完善投入机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设备和物资,组织救援人员培训,开展应急演练。负责省级救援队伍建设有关资金的管理。

  (五)指导省级救援队伍与邻近的企业签订有偿服务协议,并组织实施。

  (六)协调、解决省级救援队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向省安全监管局报告省级救援队伍的人员、装备、培训、演练、预防性检查和应急救援等综合情况。

第三章 管理

  第七条 省级救援队伍及其管理单位要做好内部管理、培训演练、值班备勤、预防性检查和应急救援等工作。制定人员、装备、值班、登记、备勤、训练、演练、救援等相应的规章制度,规范管理。

  第八条 省级救援队伍所需的装备、设备、物资和运行保障经费,以企业自筹为主,各级政府补助为辅。各级财政投入的补助资金,其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明细清单备查。

  第九条 省级救援队伍负责做好应急救援装备、设备和物资的管理使用和维护保养工作,原则上不得用于日常生产,不得出租和转让,确保及时、有效投入应急救援。

  第十条 省级救援队伍应当与邻近的未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的企业签订服务协议,实行有偿服务。

第四章 培训与演练

  第十一条 省级救援队伍应当开展业务学习和日常训练。每周集中学习训练不少于1次;备勤中队(分队)训练不少于3天;其他中队(分队)训练不少于1天。

  第十二条 根据事故、灾害类型和区域内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组织应急救援队员进行专业培训和考核,并建立档案。省级救援队伍每季度不少于1次,管理单位每年不少于1次。不经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承担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三条 制定不同事故类型的应急演练计划和方案,并组织经常性的应急演练。组织综合性应急演练,省级救援队伍每半年不少于1次,其管理单位每年不少于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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