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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局公告
(第19号)


  《云南省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 2月 10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一次局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施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云南省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0〕15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意见》(云政办发〔2010〕189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置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22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人民政府建立的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以下简称省级救援队伍,详见附表)的管理。

  第三条 省级救援队伍的管理遵循“政府主导、依托企业、平战结合、救援有效”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8支省级救援队伍。省、州(市)人民政府每年安排必要的队伍建设补助资金。

  第五条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协调、管理省级救援队伍,并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统一指挥和调度。

  第六条 省级救援队伍的管理单位(包括相关州(市)安全监管局和有关企业,详见附表),具体负责省级救援队伍的管理和调动;相关县(市、区)安全监管局、有关企业配合。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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