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州(市)安全监管局具体负责辖区内省级危化事故应急储备仓库的建设、管理、调用等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省级危化事故应急储备仓库的建设工作。明确分管局领导、工作部门的职责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组织落实仓库地点选定、库房设置、基本建设、管理人员配备等工作。
(二)负责管理省级危化事故应急储备。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对危化事故应急储备的管理、检查和监督;做好危化事故应急储备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三)负责建立危化事故应急储备调用机制。掌握区域内危化事故应急储备的分布情况,建立健全调用机制,确保应急救援保障工作及时、有效。
(四)负责有关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建立专门的明细清单备查。
(五)负责协调、解决危化事故应急储备管理使用中的问题。
第七条 严格入库管理。危化事故应急储备入库时,州(市)安全监管局应当组织3人以上验收小组,依据《合同书》等文件,认真核对品名、数量、规格型号、技术参数、产品合格证明(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进口产品报关审批单)等,按照标准、严格验收,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做到“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
第八条 落实储存要求。科学合理安排仓库分类,设置货物架(台),应当按产品技术要求离地离墙存放,做到存放安全、堆放稳固、排列整齐、便于搬运。设立清晰醒目的标识标牌,分类标明危化事故应急储备的品名、数量、性质、危害性、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
活性炭、烧碱、漂白粉、洗消粉及其它新增危化事故应急救援物资,按照产品性能和技术要求实行分库(分隔)存放,并符合通风、防潮、防火、防腐蚀、防损坏等要求。在储存中产生的损耗每年不得超过各类物资总数的5%。
第九条 危化事故应急储备中的应急救援装备、设备,应当集中存放、统一管理。各类检测检验设备、装备按照相关规定定期组织校验和维护保养工作,确保符合相关质量技术标准,确保应急救援有效。
第十条 危化事故应急储备应当根据所在地的实际需要,在辖区内重点地区和重要通道依托企业分类、分散建立危化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点,签订储备协议,做到合理布局、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