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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省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仓库管理办法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
(第18号)


  《云南省省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仓库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 2月 10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1次局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 1日施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云南省省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
物资储备仓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仓库的管理,提高事故应急救援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0〕157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置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22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仓库(以下简称省级危化事故应急储备仓库)的管理及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和设备(以下简称危化事故应急储备)的管理使用。

  第三条 省级危化事故应急储备仓库的管理应当遵循合理布局,管理有序,统一调用,确保应急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的7个省级危化事故应急储备仓库(见附表),由省安全监管局统一管理。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安排省级危化事故应急储备仓库必要的物资储备和运行维护资金。

  省级危化事故应急储备仓库所在地的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必要的场地建设、配套设施和维护保障资金,指导协调辖区内有关单位和企业做好危化事故应急储备的管理使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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